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武夷山国家公园的行为。

对在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