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第四章 发展共享第四十二条有效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生态优势,结合乡村振兴示范建设,制定与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协调的产业发展政策,推动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产品认证,指导和扶持武夷山国家公园及周边居民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竹产业、林下经济、森林食品和特色农产品等绿色生态产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