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根据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固体废物的类别和属性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抽取典型样品进行检测,根据典型样品检测指标浓度,对照固体废物的相关鉴别标准出具固体废物的类别和属性的书面意见。
对确需进一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的,由所在地区政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检测鉴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