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尊重、运用和保护专利的意识。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