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各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地方金融监管、海关、博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