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专利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有关事项及完成目标,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申请专利;未对专利权属和有关权益进行约定的,专利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专利的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