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四节 其他专利保护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志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可以要求参展者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参展者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举办者发现专利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市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参展产品或者技术涉嫌违反专利法律、法规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