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当依法委托具有专利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依法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