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当事人请求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四)属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无仲裁协议并且一方当事人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