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确定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