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遮挡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