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遮挡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