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合同约定的运行维护主体负责;
(四)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