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论证:(一)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二)对排水流域影响较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的建设项目;(三)对原有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四)其他应当进行论证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