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论证:

(一)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排水流域影响较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的建设项目;

(三)对原有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应当进行论证的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