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本市特别重大的事项;(二)涉及人民代表大会法定职权、议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三)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四)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自己制定法规的事项;(五)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