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发送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到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后,应当认真研读,并进行必要的调研,为参加审议做好准备。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