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按期完成起草任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委托起草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应当主动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等相关活动,并接受立法技术指导。也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委托起草单位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相关情况,掌握工作进度,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指导起草单位按期完成起草任务。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