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起草第二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文本起草工作启动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法规起草开题会,对推进立法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就法规文本起草等工作进行座谈讨论。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