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新建、改建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挖花草、树根(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