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