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章 资源培育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森林公园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严格保护。因维护森林公园内道路、设施,确需在森林公园内挖砂、取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利主管部门批准,自然资源、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森林公园内的居民因自用确需在森林公园内挖砂、取土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地点采挖。因挖砂、取土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负责恢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