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旅宿床位或者进行耕作的,由三清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