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坟立碑的,由三清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环境原貌,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