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四条有效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对特殊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重点保护对象,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