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风景名胜区内景观和自然环境的保护责任。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客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