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对《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报送《详细规划》的审批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