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实行定期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