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报请农机化主管部门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