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