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十条有效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下列顺序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二)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同一顺序中的遗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由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同一顺序遗属人数等额分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