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七条有效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禁止利用他人的样机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