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命令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