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省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计量事业发展规划,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商品量的计量行为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