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没收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