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没收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