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擅自处理、转移被责令停止使用的计量器具或者封存的计量器具的,处以该计量器具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