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占用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或者移动、损毁监测设施的;(二)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疫情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