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植物保护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和推广第二十九条有效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事先经过推广地区试验、示范,证明其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未经试验、示范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不得推广。跨省农业生态区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经省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试验、示范,并通过专家论证。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