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事先经过推广地区试验、示范,证明其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未经试验、示范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不得推广。

跨省农业生态区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经省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试验、示范,并通过专家论证。

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