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血防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防有关活动。

血防区的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血防规划和要求,承担血防任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