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疗第十条有效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防规划并组织实施。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血防规划,制定血防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