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起草本行政区域血防规划;
(三)对人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进行技术指导;
(四)组织、指导调查钉螺分布和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五)调查、处理血吸虫病疫情;
(六)受理有关血防工作的举报和投诉,负责调查处理血防违法行为;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