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或者涂改、伪造、变造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