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拒不执行指定代为收藏珍贵文物的;(二)利用文物举办流动展览,或者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举办单位未制定文物保护预案、未报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