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利用第四十一条有效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