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文物利用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

禁止对文物进行破坏性利用。禁止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禁止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或者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文物主管部门对文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