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分别自购买或者销售文物之日、文物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将所购买或者销售、拍卖文物的记录报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