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文物保护单位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其管理或者使用机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