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三条有效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分别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保护措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内容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安全防范、合理利用和环境治理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