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在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确定,报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公布,建立档案,并报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