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评价。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