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五章 税收监督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对被检举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